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电话/微信:15026491946
QQ/邮箱:47730654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5号楼10B座
以下为律师微信二维码
借名买房的几种情形和处理原则
2014-11-17
1、有资格申购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的人,将申购指标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给不具备资格的亲朋好友,但所购房屋仍登记在自己名下。
2、购房人为了隐匿或转移财产的目的,将房子登记在其他亲朋好友名下。
3、在各地限购、限贷情况下,借用亲朋好友名义买房。 以上行为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且出于信任而未签到书面协议,实际买房人只能证明其支付了房款,随着房价上涨,实际买房人想过户时,名义买房人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主张房产属自己所有。
审判实践中,怎么处理?
1、对于普通的借名买房,实际买房人要想讨回房子,最好能证明不但有出具房款的行为,且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尽管物权以登记为准,但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子的真正主人的,还是可以推翻名义买房人的登记权利的。
2、如果证明不了有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能证明有出资行为的,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存在“借贷关系”为由,建议另案起诉。这时,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和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3、借名人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到他人名下的,因其本身不符合购房政策,审判实践中,很难要求登记人将房产产权过户给他。
苏ICP备11080979号-4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6
本站版权归021companylaw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的公益目的,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