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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四大基本功能

合同条款的四大基本功能

如果通过合同的各种表象看本质,不同形态的合同存在着同样的本质性规律。这种规律适用于从最简单的订单到大型的项目,甚至到复杂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的所有合同,那就是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复杂合同与简单合同的区别,无非是对各项功能采用了更多的篇幅去描述、约定,以排除不确定性。

以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双务合同为例,合同的四大功能分别是锁定交易平台、锁定交易内容、锁定交易方式、锁定问题处理。这些功能通过条款或条款组合的方式分散在合同的不同部分之中。

(一)锁定交易平台功能

这一功能用于建立合同主体、合同本身基本秩序方面的规则,主要回答谁和谁、应当具备什么资格,以及合同本身基本规则方面的问题。这些内容既可能出现在合同首部,也可能出现在正文等部位。体现这一功能的主要内容有:

①合同所属类型、名称;②交易各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描述;③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要求;④合同目的描述;⑤本合同中术语的定义;⑥合同生效的条件、失效的条件;⑦合同本身的份数、各方持有数量;⑧合同附件的份数及页数等。

通过这些内容,可以解决合同当事人身份及合同本身基本规则问题,但不涉及交易内容、交易程序及问题处理,因而只是一个“载体”。

(二)锁定交易内容功能

在解决了最为基本的“谁和谁”等问题后,合同需要锁定的下一个内容便是合同双方“做什么”,即锁定交易的具体内容。这一功能主要是明确双方交易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具体的数量及价格、质量标准等,但不涉及如何完成交易等内容,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①所要交易的内容是什么,如某种产品或服务等;②交易内容的质量标准;

③交易内容的规格、数量、计量单位等;④单价及总价,以及价格中包括哪些内容;

⑤附属的备品备件,或附加的其他服务;⑥是否资料的提供、培训的提供;⑦知识产权及其许可、转让等。

合同的这一功能所解决的是静态的交易内容,并不涉及如何完成交易。但在质量标准上最容易出现漏洞,提供服务的合同更是如此。

(三)锁定交易方式功能

这一功能是锁定交易的完成程序、确保交易的实现,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其内容主要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提供地点等,其目的是明确各自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以何种形式实现。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①产品或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批次及每批数量;②装卸方式、运输方式、储存方式、保险及费用承担方式、交接方式;③说明资料、备品备件的提供方式;

④对质量、数量、规格验收的标准及程序,包括异议的方式、程序;⑤结算费用类别、程序、付款方式及期限、发票种类及提供方式;⑥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标准、提供方式、费用承担;⑦履行的担保方式、种类、范围、期限;⑧双方的指定联系人、指定的联系方法;⑨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方法;⑩包装物或周转用品的承担及回收方式;⑪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其他特别约定。

在某些合同中,这类条款占据很大的篇幅,因为它涉及交易实现所需要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其中的每一环节,往往都会涉及交易成本及交易风险承担。

(四)锁定问题处理功能

前面的三个功能已经足够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履行中很可能出现非正常情况并影响交易实现,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是合同条款的第四个功能,即锁定“出了意外怎么办”。

这个最后的功能,既包括违约情况的处理也包括非违约的其他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其目的是为处理非正常情况、确保交易安全建立基本秩序。主要内容包括:

1.违约行为范围

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约定可以免责的原因,违反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人、履行内容、履行方法、履行要求等方面的约定都是违约。这几个方面基本上属于“5w1h”(where,when,who,what,why,how)的范围,具体可以分为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包装、交付批次、交货地点及方式、交货期限、付款金额与方式等方面的违约,包括实体违约和程序违约。

违约条款的设定首先是违约范围的设定。除了那些法定的违约外,是否违约的判断标准就在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对于合同中的重大利益事项必须设定哪些行为属于违约,以便于在受到利益损失时追究对方的违约。主要的违约范围为:

(1)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合格

①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运输方式、履行时间等未按约定;②履行的内容及数量、规格等与约定不符;③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约定不符;④资料或证明文件提供的时间、内容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⑤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清点、验收、签署文件;⑥未按约定金额、时间、方式付款;⑦未按约定提供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专用软件;⑧未按约定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⑨未按约定转让知识产权或提供使用许可等。

履行合同辅助义务不合格

①履约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②保险的费用承担方、手续办理方不明;③未按约定通知、送达、提出异议、答复、签收;④开具发票或收据不合格;⑤违反保密条款;⑥未按约定附赠产品、提供免费服务;⑦未按双方的其他特别约定履行;⑧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提供优先权等。

2,特殊情况范围

除了不可抗力外,某些特殊情况也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需要同违约一样加以对待。这类情况主要有:

①履行期间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化影响合同按原约定履行;②市场急剧变化或原料供应中断影响合同履行;③无法控制的疫情影响合同履行;④合同一方履行期间丧失合同主体资格;⑤产品或服务造成合同以外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⑥一方当事人的主创人员、主设计师变更,直接影响合同履行质量;⑦合同与其他文件、附件冲突时的解释顺序或原则;⑧当事人发生重大事件或股权变更,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等。

在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出台前,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完全要依靠约定解决。在该《解释(二〉》的第26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有限的情势变更理论,需要在今后的合同操作中加以关注。

3.双方责任范围

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各有不同,甚至同类标的、同样当事人的合同也会因交易时机、交易金额、交易目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违约损失,因此违约责任的范围要根据具体的交易在合同中加以预见并约定。即使是前面提及的特殊情况,许多也要依靠合同约定解决。包括约定该类特殊情况的出现由哪一方具体负责解决或承担责任,为特殊情况的处理提出解决之道。

合同中完全可以约定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具体项目,而且审判机关也会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这类约定。但可赔偿损失的范围、计算方式等应当表述淸楚,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出可预见性,否则这类主张难以成立。此外,某些法院认可合同中约定的由对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的条款,这类信息也应作为双方责任范围加以约定。

4.责任承担方式

这一部分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按《合同法》规定有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还包括解除或继续履行。要使违约责任有明确、具体的依据,就需要针对各类违约情形、责任范围加以约定,并根据不同违约行为的危害结果分别设定承担方式。例如,承担违约责任到底是以固定金额的方式、固定比例的方式,还是“赔偿实际损失”一类的笼统提法。

而对于履行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果从法理或合同目的上无法归责于合同中的某一方,则应在合同中直接明确责任的归属以及损失的承担方式,包括约定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

上述四个基本功能已经涵盖了合同的所有条款,代表这些功能的条款或条款组合共同构成了合同。从合同四大基本功能角度,非常容易理解合同工作的基本目标,也有助于从合同之外审视合同并提高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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