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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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2000年10月,我与丈夫在某小区买了一处商品房,因当时不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故和丈夫的哥哥约定,以丈夫哥哥名义按揭购房。随后,我以他哥哥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首付款,此后的贷款也是我支付。2001年,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我,我进行装修并入住了。2009年房产管理局向他的哥哥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在,他的哥哥竟然否认该房屋是我的,请问律师:我能否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
律师解答:
房屋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正是基于此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请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物权归属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根据协议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出资和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实际购买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综上所述,如果您有充分证据证明在2000年买房之前您和您丈夫的哥哥已经有约定,并且首付款、按揭贷款都是由您来偿还的、房屋购得后也一直是由您和丈夫居住和使用的,您可以去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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