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被征收房屋跨越征收规划用地红线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被征收房屋跨越征收规划用地红线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裁判引言】

有些压占道路红线的房屋在征收时,会遇到有一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一部分房屋在征收红线之外的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征收红线之外房屋?

【裁判主旨】

房屋征收的对象是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位于征收红线之外的房屋不能成为被征收的对象,但是如果剩下的部分房屋确实不能成为独立存在且有安全隐患的时候,可以将整个房屋列人征收范围,但对红线以外多征收的部分,补偿费用及标准应该适当提髙。

【裁判内容】

在《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事实坐落在南海区平洲太平路一巷35号的上诉人房屋是夯泥墙木结构平房,建筑面积85.4平方米。2002年7月11日,南海区发展计划局作出《关于平洲区道路扩宽工程批复的函》,同意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将永安路、永安中路、永安南路、康乐路、太平路扩建改造。2002年7月15日,南海区规划建设局作出南地证(2002)088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在平洲旧区康乐街太平路用地4426.8平方米。2002年7月16日,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南国改字〔2002〕00212号关于平洲区办事处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收回上诉人的房屋全部用地(地号02010821),并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与上诉人协商有关补偿费。2002年9月10日,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拆许字(2002)第00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范围,包括上诉人的房屋(地号02010821)在内的建筑面积1870.74平方米,占地面积828.78平方米。2002年9月10日,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拆迁公告,要求上诉人等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于2002年9月10日至2003年8月19日拆迁完毕,腾出土地进行道路扩宽工程。2002年9月18日,南海市正平房地产评估所有限公司根据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上诉人位于南海区平洲太平路一巷35号房屋作出评估,综合价值53,182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因与上诉人就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于2002年11月21日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对上诉人的房屋拆迁作出裁决。2002年11月29日,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向上诉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咨询。2002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南国拆裁字〔2002〕第0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要求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被征拆的房屋交给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拆除,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3,982元给上诉人。上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书,并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承担诉讼费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因规划市政道路建设需要征用上诉人位于平洲区地号02010821宗地的房屋及附着物作建设道路用地,未能与上诉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拆裁字〔2002〕第0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被征拆的房屋交给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拆除;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3,982元给上诉人,是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的职权,裁决程序合法。由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规划红线图只征用上诉人部分房屋面积用于建设道路,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上诉人将全部房屋交给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拆除欠妥,但考虑到上诉人的房屋建于解放前且属夯泥墙木结构,仅拆除该房屋的部分,既不具有可操作性又存在安全隐患,为此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裁决,要求上诉人将房屋的全部交给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拆除,对顺利拆迁及确保安全有利,从本案实际出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在规划红线外的部分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在规划红线内的补偿标准从高掌握,对上诉人的整体房屋给予7.5万元补偿为宜。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时忽视了对该事实的认定,故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补偿金额应予变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对上诉人的土地没有补偿,因该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上诉人是无偿取得,现政府规划需要回收,不存在补偿。为此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拆除其房屋不是国家需要,不应拆除,而本案的征用拆迁行为是政府行为,故法院对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南国拆裁字〔2002〕第03号房屋拆迁裁决第1项有效;对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南国拆裁字〔2002〕第03号房屋拆迁裁决第2项的补偿金人民币53,982元变更为75,000元。”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德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的南国改字〔2002〕00212号批复,仅同意收回上诉人房屋所占土地中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作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依法有权作出裁决。本案中,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经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拆迁人)申请,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与上诉人(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事宜,经调査了解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南国拆裁字〔2002〕第0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虽然根据规划国土以及房管部门的批复,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为了市政道路建设需要,可以征拆上诉人房屋中位于市政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但由于上诉人的房屋是夯泥木墙结构平房,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被拆除后,剩余部分已无独立存在的实际价值,且剩余部分位于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范围内,依法不能改建或再建。因此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裁决将上诉人房屋的全部交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征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对上诉人房屋裁决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了房屋及其所占土地的价值。上诉人将房屋与土地分割计算,另行要求补偿土地价值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中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拆除了上诉人位于规划红线范围之外部分房屋的实际情况,适当变更了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裁决的补偿标准是合理的,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征收的对象是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以一般来讲,原则上位于征收红线之外的房屋不能成为被征收的对象,但是如果剩下的部分房屋确实不能成为独立存在且有安全隐患的时候,我们就应该从实际出发,将整个房屋列人征收范围,但同时对于红线以外多征收的部分,补偿费用及标准应该适当提高。

【裁判提示】

一般征收案件中界定征收范围很简单,但不排除压占道路红线的房屋有—部分在征收范围内,一部分在征收红线之外,对于红线之外房屋如何进行处理,应以本案实务中所体现的标准即能否独立存在、是否具有安全隐患来把握,另外对征收红线之外的房屋补偿费用应区别于征收范围内的标准,应作适当提髙,以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

【裁判链接】

1.      参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