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民事法律
(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会涉及到的主要民事实体法律如下:
1.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需要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十二章对借款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该法第210、211条对个人借贷合同更作出了特别规定。同时按照《合同法》的适用规则,分则有规定的,先适用分则,分则无规定,则适用总则。《合同法》第十二章属于该法分则的一个部分,因此,就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履行等问题,仍存在大量使用该法总则的情形,尤其是该法第52条(关于合同在何种情形下无效的规定〉、第113条(关于违约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等条文在此类纠纷中大量引用。
2.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自发布至今已超过十年,仍是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规定即出自该意见第6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该法的多数内容已被后来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取代,但仍有不少内容至今有效,如该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仍大量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
4.《担保法》与《物权法》。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情形较为常见,抵押和保证都是担保的具体形式,因此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亦较为常见。
除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上述法规之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亦制定了不少审判业务文件,对辖区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提供指引,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此类文件填补了中央法规对民间借贷合同规范的不完善之处,有助于统一辖区内的裁判标准。如浙江髙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22条即对逾期利率这一富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
(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会涉及的主要民事程序法律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种,必然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详见“诉讼与执行”部分收录的法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本身的特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量使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因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须予以特别关注。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利率成为争点时,以下问题仍属常见:
(一)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时的处理
一般而言,借贷合同虽然约定应当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息标准或约定不明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仅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约定的借款利息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根据出借人的主张,可按同期银行逾期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且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二)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的处理
一般而言,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
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予支持。
(三)当事人诉讼前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的处理关于该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钟松和与温州达亿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判决中亦认为:“钟松和又称原审判决将其已归还的1155000元认定为利息,高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之限度,对此本院认为,对髙于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主张债权的,法院不予保护,但是本案1155000元利息,钟松和已经自愿归还,既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未造成不良严重后果,原审法院不再干预并无不当。”
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