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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如何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在一般的借款纠纷当中,法官在认定是否有借款事实时,一般会把借条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然而在一些大额纠纷、借条收条本身有瑕疵的纠纷或有其他疑点的纠纷中,单凭借条本身来定性,有时很难能使法官建立起内心确信。本文就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进行讨论。
  一、 借款案件中,借条效力瑕疵的几种情况。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
  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会有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往往是原告拿借条起诉,而被告提出上诉理由进行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已经举出借条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若被告举不出足以推翻借条证明力的证据,那么被告将败诉。而法院若如此下判,从形式和逻辑上似乎并无不妥。因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借条的法律效力和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只要是出具真实签名的借条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债权凭证,而不必查明借条的内容是否真实履行。
  在借款纠纷案件中,上述列举的五种抗辩情况,在个别案件当中不排除可能性。但即使真的存在这五种情况,按照诉讼法要求,被告应当举证来反驳原告的借条。只有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才能驳倒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自不必说,但一般来说被告很难举证。因为在这种案件当中,很难能留下证据痕迹。如果按照借收条判,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冤案。在有的时候,虽然审判符合形势的要求,法官也可以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来处理问题,但一些时候,形式的合法性会抹杀正义。我们不仅需要形式正义,也需要实质的正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法官在审理当中,根据被告的无证据的抗辩如发现可疑之处,对借条本身和借款行为发现有悖于生活常理时,就应进一步审查借款的实际行为是否真得履行,以此来佐证借条的证据效力。
  二、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是一个好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在原告单纯提出借条,被告提出五种抗辩之一的情况下,慎重起见,法院可以考虑凭借职权来查明资金流动,以此来看,是否在原被告之间基于借条的内容,是否真实的产生了资金的收付。以此来佐证借条的内容是否得到真实的履行。
  其理论依据是,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都不可能是暗中进行的。在流动过程中,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能按照资金收付的渠道来检验借条的内容是否实际履行便何以有助于我们在实质上查清借条内容是否真实履行。比如,甲男与乙女通奸。甲男在乙女和其夫丙的威逼下,写下借条500万。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有必要查清500万的真实来源。因为500万的资金流动在今天不可能不产生任何的财务痕迹。
  但新的问题这时又出现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或企业的手中都有一定量的现金,有的公民甚至将自己所有的钱都藏在一个秘密的地方,在使用时随时存取。就不走银行的收付款渠道。这种痕迹检验的办法也就行不通。在法庭上,如果出借人主张,自己借给被告的钱就是自己收藏在家里的钱,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事情也能解释得通。这时该怎么办呢?
  这时应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当借条体现的款额不大时,一般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凭借条基本就能认定被告从原告借款的事实,可以不再查找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手中的流动资金是可以应付这样的资金流动的。
  二是,当借条体现的款额比较大,一般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正常人都不会将大量的现金放在家里,而要放在银行。这时候就可以查找银行的收付款痕迹来验证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但在此种情况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告应对上述五种情形进行初步的举证,或至少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再来启动法院的主动调查职能。
  三是,当错条的款额特别大时,达到五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金额,那么就必须来查找银行的收付款痕迹,如果不能查找到银行的收付款痕迹,那么就需要原告对款项来源提出合理的说明。如果原告不能合理说明,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是,当事人如果提出与常理明显不符的现金使用情况,那么就要增加该方的举证责任。比如大额现金长期放在家里是不符合常理的,当事人需要证明其现金使用习惯,或者至少要说明现金来源。如果现金是来源于某种收入或从他人处借取,那么也要查明真正的来源。
  以上四种情况,就在于基于争议款项来源的合理性结合日常生活的常理来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小额欠条,不用辅之以其他痕迹证明,其效力等同于无条件还款凭证。较大额欠条,要求被告初步举出上述五种行为的证据,使法院有理由认为有必要采取痕迹证明的方法来查明借条内容是否如实履行。大额欠条,在法官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即可以主动采取痕迹证明的办法来验证借条内容是否真实履行,如果没有痕迹,原告应说明款项的合理来源。
  三、几种审判办法。
  在错款纠纷中,一旦产生借与没借的根本性纠纷。法官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借条内容的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当中。原告提出了被告出具的借款十万元的欠条。而被告抗辩说,是因为赌博欠了原告赌债,而不得不在原告的要求下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在这样一起案件当中,法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并相应的采取措施。
  一是察言观色法。在法庭上任何说谎的人都是心虚的,编造的谎言一般是难以自原其说的。从其中发现矛盾,就可以辅助于法官判定言语的真假。而最极端的作法就是对双方进行测谎。心理素质再好的人,如果违心的说谎,高明的法官也会察觉出破绽。
  二是合理判断法。所谓合理判断。就是对原告或者被告的庭上发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来判断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现象,如果存在矛盾就应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人的一切行为需要一个合理的理由,尤其是经济行为。人的经济行为是人所有行为中最理性的。
  三是连续发问法。所谓连续发问,即是法官预设两个相互矛盾的问题,一前一后,要求当事人回答。当事人的回答能够合理解释这两个问题,则倾向于是真,否则倾向于是假。比如,法官可以问原告:你平时的收入是放在家里还是存在银行?然后接着问:你出借的这比款项是从哪里提取的?
  四是周边验证法。比如,问一个与确定问题相关的问题。因为确定性最容易在人的头脑中形成印象,与确定性相关的问题也最相应的给人以很深的印象。尽管这个印象与审判主题无关,但却与法官想知道的确定性相关。比如,一笔大额借款合同,被告提出了抗辩,再询问原告时间、地点后,可以突然发问,那天的天气怎么样?该地的特征是什么?以此来验证说话的真实性。
  五是诘问法。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提供了被出具的借条,而被告提出了是赌债的抗辩。在庭审当中,对原告具体发问可以是这样:
  被告什么时候跟你借钱,借钱的理由是什么?
  当时被告说要借多长时间了吗?
  借钱的问题你是否与你的家人商量?具体内容是什么?
  家里放置的争议现金是偶尔的还是经常的?
  这笔钱你是从什么地方取得?请说明钱的来源?
  你在什么地方付的这比钱?
  借钱当时,你为什么没有索取借条。
  你付完钱后,被告将钱放在哪了。
  对被告的发问可以是这样的:
  你们在一起赌了几次?
  每一次的时间是什么?
  都有谁在场?
  每一次的具体数目是多少?
  当时你出欠条时都有谁在场?
  你是否有每一期的赌博资料,在哪里?
  通过这些问题的发问,来发现问题的矛盾点。这里有三个重点,一是钱的流动是否真实产生。二是进一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三是甚至在法庭上可以问借款发生的确定时间内的空间情况,即让双方当事人恢复事件发生时的时间及空间的大环境。如果任何一方虚构了时间与空间,那么他是无法恢复这个时空大环境的。在这种案件当中,法官应重视现有证据,但又不能拘泥于现有证据。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矛盾的不断提出与解决中,来查明事件的真相。也就是说,法官依职权通过有效的诘问是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查清事实的。法官应尊重证据,但在证据不确定或对等的情况下,除依据证据规则外,法官亦应尽力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当然,这需要法官高操的诘问技巧。
  在借款案件的审判实践当中,理应以借条为核心来开展案件的审判。因为借条是借款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如果没有特别明显不可解释的因素,不要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据效力,而将举证责任转移。但当借条的证据效力明显不稳定时,法官应采取灵活的办法来认定借收条的效力,最大程度的来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特别是在验证现金流动痕迹时,只要发现了痕迹或支付现金一方能提供合理的说明,就应该确定借收条的效力。
  注: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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