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农村学生上大学后的征地补偿

【案情回放】

2003年,吉安市吉州区白瑭街五里村委会一组的部分田地因国家修路获得一枇征地补偿款。五里村1组制订的分配方案是:以人口、田亩数额按4:6分配,'再桉学生、参军服役的用户不在本组可参加人口分配,但不参加责任田分配。大部分村民签字表示同意后,开始分款。1979年出生于五里村十组的姚某,1999年考入南昌某大学,2003年继续深造就读硕士研究生。当他得知村小组以自己没有田为由拒绝分配给他其他地款后,找到村小组要求参加分配。村小组负责人认为,姚某已按照人口比例分得了征地款,他考上大学后户籍就木在本村小组,在村里也没有其责任田,没有理由按责任田分配比例分得其他征地款。

姚某于如05年12月16‘日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上吉州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吉州区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后,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满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自己从小在五里村1一组长大,包括现在自费读研究生,其生活来源都是依靠土地收益,所以具有村民资格,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认为,姚某属于在校大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入所在学校,但户口的迁入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村小组以姚某户口不在村小组且没有分得责任田为由,不按责任田分配姚某征地款是错误的,姚某少分了8206.4元征地补偿款,应予补发。

【关键证据】

农业户口是否是农村大学生不能获得补偿的证据?

本案的焦点就是:刘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具有,刘某即享有分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否则就不享有分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是个空白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时,亦曾考虑过该问题,只是出于立法权限的原因,最终还是回避了这个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炅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应当坚持以户籍登记和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为原则,综合考虑来确定。目前,我国对于户口的管理,主要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当然这种情况正在改变〕。

非农业户口的属于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而农业户口的居民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靠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具有农业户口且户籍登记在该村,是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条件。但考虑到农村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具有农村社会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有必要对一些特殊情形做出特别规定。像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虽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由于这些人员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而其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不丧失或被剥夺。如果仅以单位户口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无疑将使农业人员继续升学和服兵役的积极性受挫,甚至还会因此完全失去生活的来源和保障。同时,我们坚持这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的权利的精神,以及落实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承诺。毕竟确保生存权利的实现是每个公民的第一需要。所以,这种一般加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的模式,应当说是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相适应,也符合农村经济组织自然共同体特征的必然要求。因而,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丧失的确定,亦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举证指导】

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后,农业户口将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迁往学籍所在地,但这并不等于其村民资格的丧失,由于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但是现实中,由于有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村学生一旦考上大学在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之后,在农村的“村民资格”也随之被取消。主要表现就是收回承包地、不享有村民权利,以及土地被征收时也就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大学生分配体制改革之前,上大学就意味着能“吃皇粮、包分配、当干部”,在此背景下不允许大学毕业生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但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国家干部的范围越来越小,目前主要包括列入公务员序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大学生没当上公务员,他就不是国家干部,把户口迁回村里,他就应当享有村民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在髙等教育改革前,高校仅不收学费,而且还向学生发放生活补贴,所有这些成本最终都由国家承担。在此制度下,大学毕业生当然不应该与没有享受这种待遇的其他村民争利。

而髙等教育改革以来,虽然国家财政仍向高校提供大量拨款,但学生及其家庭负担的教育成本同样越来越高。学生和家庭越来越把高等教育的投入视做对将来事业投资。在这种变革下,大学生们接受高等教育并不意味着就应该放弃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村民委员会也不能取消毕业生参与分配村集体利益的机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的国办发〔2002〕1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结合案情,笔者认为,本案不能以姚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而应以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辅以户口来判断。姚某上大学,将户口迁出原籍所在地,虽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当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贵资格。因为姚某从出生到生产、生活,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其自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不争的事实。即使姚某上大学迁出农业户口,但是土地还在保留。村民小组拒绝拒付给他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其应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