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开律师,系本站主编,在司法机关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法、合同法、婚姻法学、公司法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案件,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合同文本的起草、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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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起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并作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法院认定的重要依据,已在民事审判中广泛采用。但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采信和认定存在缺陷,只有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作为制作单位却不出庭接受质证,法官无法全面判断责任认定和鉴定结论是否存在错误,导致当事人无法得到救济,出现事故结论认定多少、医疗未终结进行伤残鉴定、精神残疾鉴定与实际不符等不正常现象。
因此,有必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和伤残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制度。法律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法院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交警和专家出庭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专家辅助人的质询,最终依法作为双方均信服的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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