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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专家技术评估

邢某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上海市某路1621号,土地面枳359平方米、建筑面积144.5平方米的全幢花园住宅由其妻、子、女共有。因该路局部拓宽,该住宅被列人拆迁范围。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对该住宅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为158万元,单价10934.26元每平方米。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向该估价公司提出复估要求,该估价公司复函坚持评估结果。被拆迁人对此很不满意,经交涉仍无结果,遂正式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002年4月15日,房屋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正式受理了鉴定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单”。同时,专家委员会向某估价公司发出“估价报告调用单”,向5位资深估价师发出“鉴定工作邀请函”。

同年4月19日上午,该宗住宅拆迁评估鉴定专家组第一次会议召7位专家(包括专家委员会正、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该宗案例的背景,专家们仔细查阅了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和申请鉴定报告。会后,全体专家组成员到委托鉴定对象现场进行了查勘。

从4月19日〜4月25日的一个星期时何里,各位专家独立作业,核查可比案例,查阅自己掌握的一些案例资料。在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鉴定后,每位专家在鉴定表上都签署了对估价报告的鉴定意见。4月26日,专家组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经过两轮专家意见的征集后进行了分析,汇总,得出了专家组的意见。“鉴定意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结论是:①技术思路及估价方法基本正确;②案例选取不当且案例的真实性存在问题;③参数确定存在问题,偏差明显,无估价日期修正,对花园住宅价格上扬等因素考虑不足,容积率修正不足,楼盘体量因素未考虑;④估价结果偏低;⑤原估价报告合法,但欠规范、不够合理。最终该鉴定项目评估结果调整为184.56万元。

以上鉴定结果书面送达:委托人、拆迁人、估价机构、区房屋拆迁科、市房地资源局市场处、拆迁处、评估中心,有关拆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都能服从。



 

1.专家鉴定的申请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申请专家鉴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前提条件一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

时间限制一评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但对于此时间限制,地方性规定有所不同,如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规定》第19条(估价鉴定申请)规定:拆迁当事人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估价报告(包括复估结论、重估报告)。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估价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及鉴定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该条不仅规定了申请人提交相应资料的义务,还明确了估价机构也有提交相应评估资料的义务。

2)专家鉴定的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专家鉴定的结果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专家鉴定的结果有维持和变更两种,但均应给出书面意见。有的地方性规定中还规定了专家委员会指定重新评估的权利,如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专家鉴定〉规定,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估价结果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家估价机构进行再估价。受指定的估价机构应在7日内出具再估价报

 

对于专家鉴定结果不服,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认为,此时拆迁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司法途径对估价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最终裁决。本案中的申请人对于估价机构的估价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在复估结果维持原来估价结果的情况下又申请专家鉴定,专家鉴定的结果最终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可。本案中的申请人的做法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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