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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房屋评估权

1998年6月,戴某在北京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居住了6年之后,2004年9月,戴某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拆迁单位某拆迁公司委托的某房地产评估公司所评估的补偿款只有60余万元,该评估价比目前的市场价格低了近20万元。戴某不再信任拆迁公司委托的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了异议,并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委托其他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遗憾的是戴某联系了某市房管局公布的所有几十家评估公司,竟没有一家评估公司愿意接受委托。戴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实践中,为了保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具有同一性,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范围内只由一家估价公司进行估价,对此,有的地方性规章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了采取投票决定的,由得票多数的作为估价机构。

1当事人对估价异议另行委托估价机构权利的落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拆迁当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迀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区县房地局应当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如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在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价格结果存在异议的,其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

实践中,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因此对估价有异议的往往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提出异议时,大多对原估价机构失去信任,均希望能够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重新估价,但其他估价机构往往会拒绝这种个人的委托。主要原因在于一旦接受委托,可能会与原先的估价机构和拆迁人之间造成隔阂,这与其收到的有限估价费相比显得得不偿失,因此绝大多数的估价机构会拒绝被拆迁人的个人委托。

 

造成目前被拆迁人重新委托遭拒的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存在制度缺陷。虽然规定了当事人重新委托的权利,但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行不通。但有的地方性规章在确定估价机构的同时,也确定了重新估价的机构,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地消除估价机构推托个人的委托。如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规定: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因此,在确定估价机构的同时,还应该确定重新估价的机构,这样才能使被拆迁人个人委托制度得以实现。

本案中,既然该地方性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在确定估价机构的同时应该确定重新估价的机构,戴某在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遭拒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原估价机构进行复估,如果其对复估的结果仍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家鉴定或申请当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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