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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的子女户口及教育问题如何解决

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的子女户口及教育问题如何解决

【裁判引言】

房屋征收后,对于子女户口及教育问题如何解决?

【裁判主旨】

不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对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的子女户口及教育问题作出规定,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对因房屋征收时发生的户口及教育问题,一般由地方政府进行规定。

【裁判内容】

在《祝静诉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撤销不予批准户口行政诉讼案》中,案件事实祝静之父祝瑞国户籍在本市定西路1028弄16号,该址房屋因为动迁已被拆除。祝静及其父亲现居住在裁决安置房屋即本市长宁区甘溪路100弄25号602室。2008年7月9日祝静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华阳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华阳路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祝静户口迁入本市定西路1028弄16号,华阳路派出所于次日受理并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决定并上报公安长宁分局审核。公安长宁分局经审查认为该址房屋已被拆除,祝静的申请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不予批准的第0001634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并将该决定告知了祝静的法定代理人。祝静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祝静原审诉称祝静于2003年2月23日出生,父亲是上海户籍,母亲是外省市户籍。根据公安部的便民措施及沪公治通(2003)127号通知规定,祝静年满5周岁即可以随父随母报户口。祝静据此向华阳路派出所提出随父申报户口的申请,华阳路派出所上报公安长宁分局,该分局审核后认为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为维护祝静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撤销。”

公安长宁分局原审辩称经公安长宁分局审查,认为祝静申请报入的户籍所在地本市定西路1028弄16号房屋已被拆迁,祝静的申请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由于华阳路派出所已经受理了祝静申办户口的申请,故公安长宁分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公安长宁分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1款、《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第5条第3项之规定,公安长宁分局作为户口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提出的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所生子女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申请,依法负有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6条之规定,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本市定西路1028弄16号房屋已被拆除,祝静及其父亲居住在本市长宁区甘溪路100弄25号602室,祝静对此亦没有异议,故公安长宁分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祝静以公安长宁分局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系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公安长宁分局在办理期限上超过《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的40日,在程序上存有瑕疵,虽不足以撤销决定,公安长宁分局仍应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程序合法的意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祝静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祝静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祝静上诉称:“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的户口可以随父亲报入本市。上诉人父亲原拥有长宁区定西路1028弄16号产权房屋,该房屋因拆迁已不存在,而上诉人父亲的户口仍在该房屋地址。该房屋拆迁后重新安置的房屋至今产权不明,上诉人父亲在本市也没有其他产权房,所以上诉人只能申请将户口报入该地址。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公安长宁分局辩称:“其坚持原审中提出的辩称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表示,上诉人父亲因动迁裁决而现今居住的房屋,如果权利属于其,则也可以申报户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由于上诉人父亲户籍所在的房屋因动迁而被拆除,已不能成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所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报户口的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当属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管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未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户口登记应当根据户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但是在户籍管理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户籍改革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大量的农村居民到城镇工作、购买住房,入户问题更加困难,更加复杂。有些城市对入户有严格的限制,在一个城市居住、工作多年而不能入户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被征收子女能否在原居住地入户,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能够解决的。具体到本案,法院的审理虽然有法律根据,但是当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方式,原来户籍所有的房屋已经被征收,而新的房屋还没有交付,又没有属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子女又该到哪里登记户口呢?按照法院的判决,只有等待安置房屋交付后再登记户口。

同样对于房屋被征收后,子女义务教眘入学的问题如何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房屋征收后,对已经入学的中小学生而言一般没有影响,主要是对那些即将入学的中小学生。我国大多数城市实行按户籍所在地划片招生,如果户籍不在所划范围,一般情况下不能在该范围的小学或中学就读。否则要交纳高额的择校费。房屋所有权人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一般也没有影响;如果选择异地安置,则要看是否超出学校招生所划定的范围;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在户口未迁出之前不会影响入学。但是在入学报名时,学校一般要求提供房产证,有些地方对没有房产证,仅仅有户口簿的情况,仍然要求交纳一定的费用。

对以房屋征收时发生的户口及教育问题,一般由地方政府进行规定。例如,重庆市政府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对被征收人在子女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等方面也给予了人性化的考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27条就作出明确规定。

【裁判提示】

在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详尽调查并评估因房屋征收给子女户口及教育带来的相关影响。对于不太清楚的相关政策规定,一定要得到征收人及征收部门确定的书面答复及解释,以免影响家庭的生活、教育等诸方面。

【裁判链接】

1.      参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祝静诉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撤销不予批准户口行政诉讼案》(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书;

2.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第27条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杜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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