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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还应考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要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还应考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要

【裁判引言】

谈到房屋征收或拆迁,一般大都是从其专业领域的法律等文件去审査,很少注意到相关领域的法律等规定,是否应当考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需要就是典型一例。

【裁判主旨】

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综合判断。不仅要从与被诉行为所属领域或直接相关的法律来判断,还要结合被诉行为涉及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涉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行政行为(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査时,应充分考虑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裁判内容】

在《高耀荣诉江苏省溧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中,案件介绍第三人收储中心于2006年3月17日领取了溧拆许字(2006)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20日),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前进行了行政许可听证,2007年3月15日和2008年3月15日被告两次向第三人颁发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将房屋拆迁期限延期至2009年3月20日。2006年3月20日,第三人发布了关于选择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公告,告知拆迁人已选择溧阳市天目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拆迁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6年3月25日前到拆迁项目部填写《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征询意见书》,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将视作同意,2006年3月2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进行统计(以收到《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征询意见书》为统计依据),如50%以上的被拆迁人对拆迁人选择的评估机构有不同意见,拆迁管理部门将在符合条件的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根据被告提供的2006年3月26日选择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现场记录反映,现场统计情况:该项目共有被拆迁人682户,到2006年3月25日前有14户对拆迁人推荐的评估机构有不同意见,占总拆迁户的2.     1%。选择结果:该项目的拆迁评估机构确定为溧阳市天目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4月18日第三人委托溧阳市天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拆迁范围内的部分地块房屋实施拆迁。原告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08年4月16日,溧阳市天目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作出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以及第三人对原告的安置方案于2008年9月4日向原告送达,因原告与第三人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向被告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被告于2008年10月4日受理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并于次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了裁决受理通知书、裁决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调解通知书、选择拆迁补偿方式通知书,书面告知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2008年10月10日,进行调解。2008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溧建裁字(2008)第1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原告对该裁决不服诉来本院,请求撤销该拆迁裁决书。被告溧阳市建设局根据拆迁人收储中心的行政裁决申请,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8条、第31条之规定,作出了(2008)溧建裁字(2008)第1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收储中心对高耀荣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拆迁补偿安置。1.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溧阳市龙阳山庄16幢1号门501室。建筑面积为121.77平方米,产权归高耀荣所有;2.收储中心需向高耀荣房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80,858元;3.高耀荣需向收储中心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款人民币297,365元;4.高耀荣应按本裁决书第2、3项的内容与收储中心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款合计人民币16,807元。二、电话移机、有线电视安(移)装、空调机移位、太阳能移机等补助费由收储中心凭高耀荣提供的发票据实足额补偿给高耀荣。三、高耀荣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坐落于溧城镇立新村71号(原66号)房屋腾空;并交与收储中心拆除。

原告髙耀荣不服被告溧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行政裁决,于2008年12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高耀荣诉称:“一、被告所作的溧建裁字(2008)第1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所依据的平陵广场地块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程序、实体均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二、被告所作的溧建裁字(2008)第1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所依据的《关于对高耀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书》程序、实体均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原告所有的住宅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支付对价——土地出让金从溧阳市政府受让而来的,这与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土地使用权有明显区别。收储中心作为溧阳市政府的代表机构,不能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无偿征收,再以630万元/亩的高价出让给私营公司。为此,请求撤销溧建拆裁宇(2008)第119号溧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民事判决书、溧阳市土地管理局管理费收据、土地证审批材料、0055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067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溧房权证溧城字第9680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溧阳市建设局辩称一、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二、裁决书确定的安置补偿正当合理。三、拆迁人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综上所述,被告在经拆迁人申请,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裁决是正当的,所裁决的内容符合拆迁政策。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收储中心同意被告方意见。”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溧阳市建设局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被告受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和副本送达,审查和核实了相关材料,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其裁决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本案中,被告在拆迁裁决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的特殊情况,在裁决安置房时将原告安置在多层住宅楼的第五层,该裁决的结果将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基于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应予撤销。为此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溧阳市建设局作出的溧建裁字(2008)第1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结合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从与被诉行为所属领域或直接相关的法律来判断其合法性,还要结合被诉行为涉及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而言,人民法院首先应依据房屋征收领域的法律法规等来综合判断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这些所属领域的相关文件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其次人民法院还应就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涉及的其他领域的相关规定来综合判断两行为的合法性,这些相关领域的相关文件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例如,第一,《邮政法》第8条第2款规定:“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这对以旧城区改建需要房屋征收时应注意遵守的规定。第二,对以危房集中地段进行房屋征收的,应对危房进行认定,对此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第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本案就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内容。

【裁判提示】

具体到本案中所指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应理解为对老年人自有房屋被征收时调整有关补偿安置方式的特别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发布的行为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第4.1.4项亦作规定,“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而本案的拆迁或现在意义上的征收,都涉及新建或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所以同样也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因为如此以上法院的判决可谓对法律位阶层次驾驭能力极髙,也真正体现了人权的理念。

【裁判链接】

1.      参考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高耀荣诉江苏省溧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2008)溧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2•《邮政法》

第8条第2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域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3.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30条新建或者改造域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4.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第4.1.4项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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